诉讼时效,通常是指当被告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权利持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个期限届满之时,被告方就能以时效过期为理由来限制原告的诉求。
一方面来看,诉讼时效的完成可以被视作是民法体系中为义务方所提供的一项对抗权,因此,义务方需要承担起证明诉讼时效的开始以及何时生效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方面看,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这其实就是对时效届满的反驳意见的再次反驳,也就是说,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止的权利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中止情况。
最后,如果想要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争议的终结,那实际上就是对时效中止的再次反驳的再次反驳,应该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事件已经完成的权益方负责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通常是指当被告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权利持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个期限届满之时,被告方就能以时效过期为理由来限制原告的诉求。
一方面来看,诉讼时效的完成可以被视作是民法体系中为义务方所提供的一项对抗权,因此,义务方需要承担起证明诉讼时效的开始以及何时生效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方面看,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这其实就是对时效届满的反驳意见的再次反驳,也就是说,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止的权利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中止情况。
最后,如果想要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争议的终结,那实际上就是对时效中止的再次反驳的再次反驳,应该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事件已经完成的权益方负责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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