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
在未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直接分隔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资产。
由于这些财富乃是双方共享的资产,为了建立并维持这样的共有关系,未经解除婚姻关系,便不得将其进行划分。
然而,如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夫妻中的单方都有权利向当地法院请求分割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一,若其中一方故意采取藏匿、转移、买卖、毁灭或者挥霍共同财产的举措,甚至是编造虚假的共同负债,从而给共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其次,倘若有配偶一方在生活中承担了必须的赡养责任,而另一方不同意为对方支付所必需的医疗费用。
当面临离婚的情况时,关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首要步骤便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假如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对子女、女性以及没有明显不当过失的一方给予优先考虑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的理念是尽量做到平等地分配。
当然,根据现实的生产需求、日常生活所需及财产的产生源头等多方面因素,虽然原则上采取均衡分割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某些方面进行调整和区别对待。
至于夫妻之间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无论是归属各自所有、共有还是部分自有时,离婚时亦需依照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内容
在已婚夫妇任一方仍在居住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应被视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以下分别列举:
(第一项)包括他们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项)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的收益;
(第三项)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项)则涵盖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项)是指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项)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项)则是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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