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不予批捕的条件如下: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二、非法拘禁不严重是否会判刑
若非法拘禁未达严重程度,仍有可能需面临刑事指控,具体还须基于其是否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进行判定,进一步而言,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案犯将面临法律制裁,需接受相应审判程序。
其中,以下六种情况可作为判断依据:
1、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长达24小时或以上者;
2、对同一对象发起三次及以上的非法拘禁行动;
或者在某一时刻对三名及以上之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3、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同时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
4、由于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如残疾、死亡或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等;
5、为了追讨债务、催款等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在具备上述行为特征之一者;
6、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本应属于无辜的公民进行非法拘禁之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被视作非法拘禁的案件,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首先是被拘留之人并不涉及任何罪行或其所犯下的错误的不良程度显著轻微,不至于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次,涉案人员涉嫌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晰明确,所需的证据完整准确,使得追究其法律责任成为必须,然而,若可预期其将会获得轻判,甚至无需进行逮捕;最后,若涉案人员涉嫌犯罪,但其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若无逮捕之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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