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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后重新裁判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
否则,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对于劳动仲裁不符的向哪些法院起诉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存疑,可依法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实际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针对同一份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各自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若后续受理的人民法院发现先前已有法院已受理该案,应立即将此案转送至先前受理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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