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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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
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后重新裁判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

否则,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对于劳动仲裁不符的向哪些法院起诉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存疑,可依法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实际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针对同一份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各自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若后续受理的人民法院发现先前已有法院已受理该案,应立即将此案转送至先前受理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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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多久做出裁定
[律师回复] 你好,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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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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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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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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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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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提出。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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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按照下文第三点的起诉流程走,不过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一、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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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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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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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案中财产保全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审查。 2、管辖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4、财产保全错误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 二、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答案应当是可以。 理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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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相关知识: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期限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这一规定不合理,但在劳动法没有修改之前,申诉人还是要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超过六十日的话就会丧失实体权利。这样的话,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得不到的支持。
财产保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审查。 2、管辖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4、财产保全错误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 二、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答案应当是可以。 理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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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2、设立依据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仲裁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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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审查。 2、管辖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4、财产保全错误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 二、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答案应当是可以。 理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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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仲裁案件中的撤销有效吗,如何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谁有权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 申请人和被保全人,都是可以申请的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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