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的婚姻,离婚时法院是否会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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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登记的伴侣关系不受法律承认,无需离婚,仅需协商解除同居。若有争议,可诉诸法院。事实婚姻需满足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达结婚实质条件(法定年龄、自愿、无近亲)。欲解除事实婚姻需提供合法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构成事实婚姻,也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没登记的婚姻,离婚时法院是否会受理

一、没登记的婚姻,离婚时法院是否会受理

若您及伴侣并未进行过结婚登记,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并不被现行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因此也就无需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只需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务,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便可。

若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引发争议,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解决。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有一方或双方确属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

关于事实婚姻,其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女方与男方的同居行为需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

其次,同居期间需要以夫妻的名义相处;

最后,在审视是否为事实婚姻时,需判断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项要求:

首先,双方都满足我国的法定年龄,即男方须年满22岁,女方则须年满20岁;

其次,男女双方都自愿步入婚姻生活;

再者,双方均无配偶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对于那些希望终止事实婚姻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提供证据去证明现在的婚姻关系确实为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解除理由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否则将会受到无法举证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没登记的婚姻离婚时法院是否受理

若您及伴侣并未进行过结婚登记,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并不被现行法律所承认与保护,因此也就无需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只需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务,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便可。

若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引发争议,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解决。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有一方或双方确属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

关于事实婚姻,其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女方与男方的同居行为需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

其次,同居期间需要以夫妻的名义相处;

最后,在审视是否为事实婚姻时,需判断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项要求:

首先,双方都满足我国的法定年龄,即男方须年满22岁,女方则须年满20岁;

其次,男女双方都自愿步入婚姻生活;

再者,双方均无配偶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对于那些希望终止事实婚姻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提供证据去证明现在的婚姻关系确实为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解除理由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否则将会受到无法举证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伴侣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并不需要通过离婚方式解决,只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终止同居生活即可。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争端,可以将其提交至法庭进行审理。然而,事实上的婚姻情况则需满足于1994年以前已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并且具备了结婚所需的实质性要求(包括法定的婚龄限制、自主愿意、无近亲血缘关系等因素)。要想结束这样的事实婚姻,必须提出正当合理的原因以及举证支持,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即使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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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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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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