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签署建筑工程合同时,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
也就是说,承包该项工程的一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合法的法人地位以及建筑经营资格。
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承包活动的顺利开展。
换言之,只有那些经由法律途径批准,并且被认定有资格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才有权利开展承包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若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未达到以上要求,那么毫无疑问,这就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无效合同。
接下来,我们来说明一些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
1.无权借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在商业领域中,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来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都是会被判定为无效的。
2.违法越级承包。
根据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自身的资质等级,禁止超越自身许可的业务范围去承接工程项目。
3.非法倒手转包。
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发包人可以选择直接与总承包商签署建筑工程合同,也可分别与勘察师、设计师、施工人员签署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但是,发包人不能将本应由单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为多个分部工程,交由多个承包商负责,否则,总承包商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承包商也不能将其承包的整个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整个建设工程分批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发给第三方经营。
此外,更要注意的是,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同时也限制了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其承包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承包方必须亲自完成,不得假手于人。
最后,我们不得忽视的重要问题还有,违反法定建设流程的行为仍然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在涉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问题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方须根据其过失程度、损害规模以及过失和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合同本身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工程质量却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以折扣价格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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