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是否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颁布诉讼法规定允许个体民众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离婚申请程序并成为诉讼参与者。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力以原告身份前往被告户口所在地或习惯性长期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当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后,需要准备充足充分的材料,如结婚证书、有效IC身份证件、详细描述清晰的起诉状以及一版尺寸为合格英寸的个人证件照片。
法院接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之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案件的正式回复。
然而,离婚案不仅是一般的民事权益纠纷,更牵涉到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等诸多复杂因素。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所有当事人都被要求出庭面对面陈述事实。
若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亲临现场参与诉讼,且经过合法委托代理人协助处理诉讼事务,也只能由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实体利益决策,但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立场,此举需要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夫妻的共同遗嘱
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任何一方可对其利益范围内的财产订立变更性遗嘱发表声明,但仅可对自身权益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相应调整或处置。
若其中任一方不幸离世,则另一方必须严格遵循亡故配偶之残余遗嘱意愿,不可擅自变更或处理对方部分股权。
遗嘱制定人有权撤销或改变先前所立定之遗嘱条款。
在遗嘱生效之后,遗嘱执行人实施直接与遗嘱条款相悖的民法例行活动时,应当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如已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条款相互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最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享有起诉离婚之权利,然而,起诉人需要向被告方所在的法院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如结婚证书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法院将会在收到此类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的决定。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所以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实体事项,但是对于是否同意离婚这一关键问题,仍然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做出明确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