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被强拆,是否会有赔偿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迁后,便需以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与此前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方式来补偿受损方由于被征收房屋所产生的价值损失;
同时,亦应赔偿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此次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其次,若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应启动复议及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被强制撤离之后,我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您需要注意,赔偿请求人向国家申请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相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如果在此过程中被采取拘留措施,则这部分时间将不算在内。
当面临行政机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动时,您可以选择在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与此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求。
人民法院对此会进行依法裁判,或者首先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危房被强拆了要怎么办
1、如果您认为拆迁过程缺乏合理性,您有权携带相关证据前往拆迁管理行政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投诉反映。
2、通常情况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如发布拆迁许可证、做出拆迁决定以及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若因原告对此类决定表示异议而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管理部门将成为被诉方。
3、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以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人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人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代理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件中,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人民政府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