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被强拆,是否会有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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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遭遇强制拆迁后,受损方有权获得不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值损失补偿,包括搬迁安置费和生产经营损失。如权益受损,应及时启动复议诉讼,依法维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可在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期间除外。在行政诉讼中可一并主张行政赔偿,法院将依法裁决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危房被强拆,是否会有赔偿

一、危房被强拆,是否会有赔偿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迁后,便需以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与此前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方式来补偿受损方由于被征收房屋所产生的价值损失;

同时,亦应赔偿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此次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其次,若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应启动复议及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被强制撤离之后,我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您需要注意,赔偿请求人向国家申请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相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如果在此过程中被采取拘留措施,则这部分时间将不算在内。

当面临行政机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动时,您可以选择在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与此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求。

民法院对此会进行依法裁判,或者首先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危房被强拆了要怎么办

1、如果您认为拆迁过程缺乏合理性,您有权携带相关证据前往拆迁管理行政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投诉反映。

2、通常情况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如发布拆迁许可证、做出拆迁决定以及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若因原告对此类决定表示异议而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管理部门将成为被诉方。

3、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以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人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人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代理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件中,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人民政府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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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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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吗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
二、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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