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理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罚
当驾驶员引发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若此种情况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勒令其缴纳二百元到二千元的罚金,同时还可能面临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倘若当事人违反道路运输相关的规范和法则,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后果,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死亡或使得公共和私人财物受到了巨大损失,那么他就涉嫌犯下交通肇事罪。
对于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逸的肇事者,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严格刑法惩罚;
若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当场丧命,那么肇事者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严惩。
交通事故逃逸乃是指向行为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出于逃避相应法律责任的考虑而选择逃跑的行为。
为了明确判断某人是否构成所谓“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深入分析和把握:
首先,考查责任人是否明知自己已经对交通秩序造成破坏,这不仅仅要关注责任人自身的言辞陈述,更应该综合肇事当时的情境、具体状况、行为人所拥有的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等多个维度来客观地评估和考量责任人是否明晰这一点,进而确认他/她是否承担了逃逸行为。
其次,我们还要探究责任人是否具备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意图,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规避,同样也包含对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逃避。
再次,我们也要实际调查和了解责任人在客观层面上是否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责任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期间之内的逃跑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本规定中所定义的“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存在逃避事件及其责任等特别严重情形时,将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这里所指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导致两人或更多人因该事故死亡,或出现五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行为人需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在至少六人因此次事故死亡的前提下,行为人必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3)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直接损失,且行为人需对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其无力赔偿的金额达到六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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