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提醒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您身为业主而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用时,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决定对您实行停水、停电等措施的。
具体而言,业主应该按照合约中的条款向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即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若物业服务人已经依照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责做好了他们的工作,那么即使您并没有完全接受或认为并不需要他们所提供的某些物业服务,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应付的物业费。
然而,如果您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如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先采用善意提醒的方式敦促您在适当的时期内补缴;
但若到了合理期限依然未收到您的付款,物业服务人才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请注意,物业服务人绝对不会去采取诸如停止电力供应、水源切断等强行手段来逼迫您缴纳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制约,当担保物权所有者无法及时履行其应尽的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预先设定的通过行使保证物权才能使债务得以圆满解决的情况下,该拥有者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就自己所持有的担保物资产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
若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和担保物权人签署了担保合约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才会生效,从而使得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确立起一种担保物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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