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因房产证等相关事务而请求行政复议之事项,相关当事人须在知悉此特定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具备管辖权限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实施口头申请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应对申请人所表达之意进行详细的录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如何申请房屋确权
1.第一项原则是,涉及到已被拆除且无法恢复原样的被拆迁房屋,均不可再次提出产权确认申请。
2.众所周知,确认之诉主要通过要求法院确认真正某种法律关系或权益的存在来实现。
在此类审判中,法院的判定有可能直接证实了某位民事主体对该房产所有权的确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利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权益,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并不能真正行使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权利。
3.如果在判决之时,原先存在的权利已经消失殆尽,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主体曾经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罢了。
因此,法院在确权之诉的判决中所确定的,应该是权利本身,而非仅仅是一个事实。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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