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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权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著作权法》第十条
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二、署名权是否归作者本人
署名权显然应属创作者个人独有权益。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艺术家本人不幸谢世之后,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维护其创作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将会被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者获其生前遗赠财产者所继承并受到保护。
然而,这三项重要权益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它们仍然属于已逝作者的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可以得出明确无误的结论:
署名权,实则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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