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若经裁定确凿存在违法滥权行为或违反其职责规定,从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甚至带来其它恶劣影响与后果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判处其最低五年以下至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否则,如仅产生轻微后果,则可能面临轻于上述刑期的处罚。
《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被判定犯有食品监管渎职罪行,那么法院应依法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如若该类犯罪行为导致极为恶劣的危害后果,并且具备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话,法院就可能处以行为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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