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有何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细致且多样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议申请,则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至六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但如遇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时,此期限可顺延。
若申请者对该复议决定持异议,其有权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基础上,对于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申请者也可自复议期结束次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其中也包括了特殊情况之下,当因为不可抗力或是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法定时效被缩短或延长,申请延迟的时间可在阻碍消失之后的十日内提出,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延期与否。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应为认为特定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也就是说,该起诉者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与权利。
2、起诉必需设定明确的被告。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需明确指明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或经由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单位。
3、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具体性且有充足的事实支撑以保证其合理性。
4、所涉及之案件须属人民法院的管理范围之内,同时也受起诉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的直接掌控。
5、如果法律和法规要求在正式起诉之前需要先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复议,那么具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就应该先向复议机构提交申请,对于复议结果如仍不满意,才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6、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具备资格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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