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案件有哪些选择
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案:
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保证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足,并且要撰写完备的起诉意见书,作为案卷材料与证据的一部分,统一移交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慎的决定,而且还需向犯罪嫌疑人及他们的辩护律师通报案件转移的相关事宜。
2、撤销案件处理。
假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案件;
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则应立即释放其人身自由,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原先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却不符合刑事处罚价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需要进行行政程序处理的话,依法定行政程序来处理,或者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而对于那些被裁决处以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交付执行所判刑期之前,如果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话,可以代为执行刑罚;
至于如果是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驱逐出境等刑项的话,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有什么
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公安机关会针对案件进行两项主要的后续处理:
首先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并在此基础之上,撰写起诉意见书,同时附带案卷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统一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的审查与决策;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的移交情况向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做详细的通报。
其次,当公安机关在侦查流程中发现有必要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时,将会进行撤销案件的操作。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应再受到刑事追责,那么案件将被立刻撤销;
而对于被采取了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办理释放手续并发放释放证明,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下达逮捕命令的人民检察院,立即执行。
对于那些经评估后,没有刑事罪行而需接受行政法规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有必要,应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对于被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可以由警察局代为执行处罚,同时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以及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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