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遗产能否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关于继承遗产的事宜,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自行协商并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益,这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换言之,在面临同样的情况时,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资格均分所继承的遗产。
其次,若是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对生活存在着特殊困难,且同时兼具缺乏劳动能力的遗嘱受遗赠人,分配遗产时理应对他们给予适当的关怀和照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时,才会受到遗产分配上的鼓励;
而且一旦达到此标准,便应得到相应的照顾。
再者,对于那些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受遗赠人,尽管他们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份额,但这样做并不代表其应得以多得,这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原则的考虑,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意味。
最后,如果经过所有继承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放弃均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别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遗产能自行分配吗
当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可自主商议遗产的分割方式。
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方面,其所拥有的份额通常应当平等对待。
这种均等分配的原则,正是法定继承制度中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基本准则,也就是明确指出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定继承人,他们的遗产应当平均分享。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能并不需要完全均等。
这些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生活上的特殊困难以及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才能够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得到相应的照顾,并且一旦符合这两个条件,便应当给予充分的照顾;
(2)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但并非必须如此,这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3)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甚至可能会被剥夺部分或全部的遗产份额,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此外,继承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均等分配的方式来处理遗产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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