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凡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在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况下,作为担保人,您将有义务承担起债务或者依照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责任。
而针对此确保义务所采取的承担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
首先是确立了一般性保证,也就是说在保证合同条款之中,双方可能会约定只要在借款方无法履行债务时,您便需要负责履行该债务。
其次便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形下,您和借款方需共同承担借款的连带责任。
以上这两种担保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之处就在于:
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的保证,那么在借款方未就借款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使得债务仍未得到充分履行之前,您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是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到达后,若借款方未能如约偿还该债务的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方向他们偿还对此债务,还能向您提出要求,要求您在您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您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尽到自己的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将在保证合同中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然而,假如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那麼您就需要按照一般的保证义务去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如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逾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在担保合约中详细约定的情况,那么保证人就将有义务代为交纳此项亏损,或是承担起他们在保障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职责。
保证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即如双方在保障协议中约定,如借款人无法完成债务清偿任务,那么监管人就要代为负责;
另一类是,即如双方在保障协议中约定,监管人和债务人都要共同对该债务承担起连带性的财务责任。
此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于: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所谓一般担保状况下,只要主合同诉讼未被法院审理或者仲裁裁决,并且在通过变卖家产等措施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治愈借款人拖欠债务的问题,此时监管人才有权拒绝行使其监管职责。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所谓连带责任担保的局面下,只要主合同中的债务期限到期未还债,债权人既可以申请借款人偿还债务,也可以向监管人提出要求,让其在自己所认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财务职责。
至于监管人究竟应该用哪种方式来承担其财务责任,他们通常会在保障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将依照一般担保的方式来承担保障职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身为担保人,您的职责可能会涉及到两项保证责任:即一般的保证责任和连带的保证责任。其中,前者只有当被担保的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时,您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使被担保的借款人依照约定如期清偿了债务,您仍然有义务与其共同分担剩余的债务。关于保证方式的具体内容,通常都会在相关的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我们将按照一般保证责任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