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夫妻个人财产增值应归谁所有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私人财产收益,可区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及资产价值增长三种类别。
在这之中,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有的财富,而孳息与资产的自然增值则归属于私人所有。
至于私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历的主动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夫妻之间共有财产;
反之,若此种增值行为乃是由外部力量所导致(即被动增值),那么该项资产仍然应视为夫或妻名下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无论是哪一方在婚姻关系正常延续期间,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所背负的债务,若是超出了家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下,此项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而应该作为个人债务来分析和处理。
在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会有个人性质的债务产生,它们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别:
首先,一种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某一方因为某些不适当的支出,例如高额赌债、滥用药物或是过度饮酒等现象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继承遗产或是收到赠与书时明确标记为仅归属夫或妻中的一方所有的资产,那么这些相应的债务也必须由获得这些遗产或赠予的一方承担,其他配偶方则无需对此进行偿还责任。
再次,假若一方没有经过另一半的授权同意,私自资助那些没有供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经济压力,那么这样的支出所产生的债务也将视为个人性质的债务。
另外,当一方未经配偶许可,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生产或商业活动时产生的债务,只要其所取得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销,这类债务依旧是私人性质的债务。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理应由个人来承担的债务类型,这其中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侵犯权益所引发的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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