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能否将财产转移给子女
在家庭纠纷中,将夫妻共同资产转移至子女账户的行为,需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即构成对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若遭到此种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诉以要求重新分配这些财产。
另外,针对一方私自悄然转让资产的情况,在离婚程序正式启动时,有权利请求转移资产的一方相应地少分得部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能要回父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吗
离婚之后能否收回当初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而慎重的分析和判断。
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及对应的解答:
1.倘若当时的首付款并非纯粹的赠予,而是对家庭业务的借款支持,那么作为还款义务人的父母,便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向儿女寻求偿还。
2.就当事人结婚之前,若父母愿意为他们的子女购置房屋并为之支付一部分款项,这些资金应该被看作是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与投资。
因此,在离婚之时,是完全可以收回父母当初支付的首付款的。
当然,除非父母明确说明此笔款项是赠与给整个家的。
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房屋而承担的部分代价,特别是首付款,经常会以子女的名义签署房屋销售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方或是双方的名下。
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则应遵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原则将该笔出资首付款视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同样也应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索回父母支付的首付款。
而且,婚后以子女的名义签署的不动产交易合同且其首付款是用该笔投资金支付的不动产,无论它登记在子女的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平时的情况,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时候,无论是双方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还是双方都为他们的子女购置房屋投入了资金,除了父母明确表明这笔款项是专门赠送给他们各自子女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原则,所有这些投入的资金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评估和处理当事人结婚之后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时候,首先会应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有制原则,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或者双方收入的财产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后再根据排除的状况来判定这个财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这也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对夫妻所有财产采取的通用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若需转移到子女的账户上,必须经过双方的完全同意;如果一方单独进行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发现之后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并提出重新分配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私自转让财产的人有可能会因为这样的违规行为而导致其在财产分割时的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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