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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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机构是诉讼活动中的专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处理涉及诉讼的专业难题,如科技或专业知识应用,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规范,以科学分析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运用科学科技或专业知识针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性难题进行辨别、分析及判断,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专门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所是哪个性质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运用科学科技或专业知识针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性难题进行辨别、分析及判断,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专门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实为诉讼环节之中的金融服务单位,其肩负着对各类与诉讼相关的金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重任,诸如科技手段或者专业技术之运用等专业领域均包含在其中。此类机构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流程以及规范,借助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鉴定意见,从而确保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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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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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
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
不论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
二、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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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非法集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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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有一个同事只是在公司忙的时候会来帮忙,属于公司的非全日制工人,如何鉴定非全日制用工的 哪里以下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相同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非全日工的工作长期超过法定工时限制的,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有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因此建议针对非全日制工一定要明确具体工作时间,一旦超出时间需要公司审批才能生效,以降低此类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需要留下书面材料,比如备忘录、声明函均可,当然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工无需约定试用期,如果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与兼职劳务关系比较相似。
  6.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7.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8.非全日制工是否可休年假,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工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年限一般较短,但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应该享有年休假。
  9.非全日制工对于工作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确需加班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书面审批,并支付加班费,这里建议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工加班,以防增加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
  10.非全日制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仍然依照劳动争议的程序主张权益。一旦雇主为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基于非全日制工上述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针对非全日制工的明确规定,比如工资支付周期为十五日,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
  另外,非全日制工虽然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用工风险,但由于工作时间以及计薪周期的限制,一般仅在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比如保洁员、展会推销员、促销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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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是什么单位性质?
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性质是属于股份公司的。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根据集资的方式以及经营模式儿划分为不用的企业类型,一般企业类型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自营公司等类型。当自然人出具了一定的资金后即可变成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并享有获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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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为什么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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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在实际应用中适用的形式是股东权益比率,也叫净资产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企业资产中有多少是所有者投入的。。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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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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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它也分为两种,有国家类型的企业,还有就是私营的企业,但不论是哪种类型,他都属于企业单位的性质,而并不属于机关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有50个以下的股东来进行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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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私房所有权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山东省私房所有权证的性质是:私有(自有)房产。住宅的产权性质,房产可以被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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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管房产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用、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3、国有房产指归国家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主要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4、集体房产指城市集体制单位的房产,即集体制单位建造、购买的房产。
5、军队房产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6、私有(自有)房产指私人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建造、购买的房屋。
7、港、澳、台房产指港、澳、台地区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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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限产权房指房屋人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人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权。
10、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建造或购买的房产。1
1、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1
2、其他房产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企业性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一般分类:1)国家行政企业2)公私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6)外资企业7)私营企业8)集体企业9)国防军事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其实就是指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的,比如说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私企等这些。这个应该是劳动者当初在应聘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应聘的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不是劳动合同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他应该注意的关键事项小编都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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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少人反应说,自己的户口从最开始的农业户口转变成了非农业户口,现在又变成了家庭户口,对于家庭户口不少人是第一次接触。对于家庭户口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户口性质有哪些,怎么分类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1999年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00年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自理口粮是80年代中期,为解决进城经商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所谓“转粮”就是转移粮油关系,当时粮食和食油均要凭票供应,如果转了“粮油”关系,便要每月按计划价(比市场价要低百分二十至三十)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食油。因后来全部取消了计划供应制,所以自理口粮目前实质上就是非农户口,当然目前与农业户口也没有太大差别。 二、家庭户的户口性质我们国家的家庭《户口簿》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很多年以前就全部改为样式颜色完全一样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了,但我国一直以来都在执行的户籍二元化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农业还是农业,非农还是非农,区别一直存在!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假如某一个人是非农户口,他在农村弄了一块地砌上了房子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和发展,按照早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说法,他就应该可以按常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把户口登记在农村成为地地道道的农村居民,是农村居民了就应该可以享受到当地农村实实在在的村民待遇了(分田、分山、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自行建房等等一样不落)。但实际上呢这样做根本就不行,因为这个人是非农户口!在眼前没有利益争端时我们都可以说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已经统一不分了,但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我们的户口立马就会被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分得清清楚楚。分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简便方法是: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街道××居委会××路××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非农户口;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乡(镇)××村××组××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口有非常多的种类,户口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种类,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其实由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户口统一成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了。可以说现在已经不再需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只需要对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判别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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