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决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房屋征收决策的法定前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素:
首先,必须符合具有公共利益或者公共事业性质的实际需求;
其次,必须依据严格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相关实施操作;
再次,为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开展与建设,也会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此外,为配合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推进以及达成国防和外交战略目标同样是房屋征收决定所需具备的关键因素。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1.各级地方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主管单位与该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建筑业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主管机构之间将会形成密切协作关系;
2.如果在此过程中,经过政府的积极协调但依旧无法取得各方利益平衡,那么批准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有权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此项裁决,若有任何争议,均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3.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将会采取罚款和恢复场地原貌等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占用及征收土地时,我们必须要确保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赔偿金,以此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日常生活水平不受到损失,同时也为他们未来的长久生计提供坚实保障。
对于占有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助金额的大小须依据是由本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透过制订公开的区域综合性地价所确定出的标准而定。
在制订这一区域综合性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市场供需情况、人口数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重要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再次公开发布。
至于那些被征用到的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属物品、作物等的实际赔付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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