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怎么办
然而,根据不同种类的保证方式,其所应负担的责任程度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均不可同日而语。
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代为履行,则该种情形称为一般保证;
反之,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担保人须与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的,即称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下,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抑或请求担保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保证形式,若当事人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内容含混不清、难以辨识者,则我们将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原则进行处理。
在担保方切实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他们将会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时
借贷合同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借款人借贷事宜达成协议,于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件。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借款用途来运用该款项,贷款方有权终止此次借款交易、提前追回已提供的借款或解除双方订立的借贷合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借贷双方之间所产生的债务,担保方需承担各异的法律责任。其中,一般性保证仅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权益时才会代为清偿;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共同负担此项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他们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若双方未就担保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则通常被视为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当担保方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之后,便享有向借款人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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