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肺结核犯人能否羁押
您是否知道,若被告患有肺结核等严重疾病,且刑期条件允许的话,他们便可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批准后,他们就能在无需坐牢的情况下接受惩罚了呢。
至于监外执行,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所设立的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例如身体状况不适宜收押,这些人就可以选择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从而在家接受刑罚的惩罚。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执行未获减刑的罪犯,他们将被强制收监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此类状况,那么执行机关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给司法机关审批。
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这段时间是算作刑期内的。
若监外执行的动机消失,如病情恢复、哺乳完成等,若刑期未满,他们还是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而刑期已经届满,则应该立即释放他们。
另外,您也需要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提到,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通过申请即可获得监外执行:
首先是有严重的疾病需要医疗保障;
其次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最后是生活无法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为社会带来危害。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具备以上第二个条件,也是能够申请监外执行的。
不过请注意,对那些可能存在社会危害行为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或自我残疾的罪犯都不能实施保外就医。
而且,如果罪犯的确患有严重疾病,必需进行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需求指定一家医院提供专业诊断及证明。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肺结核犯人能羁押吗
您是否知道,若被告患有肺结核等严重疾病,且刑期条件允许的话,他们便可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批准后,他们就能在无需坐牢的情况下接受惩罚了呢。
至于监外执行,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所设立的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例如身体状况不适宜收押,这些人就可以选择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从而在家接受刑罚的惩罚。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执行未获减刑的罪犯,他们将被强制收监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此类状况,那么执行机关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给司法机关审批。
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这段时间是算作刑期内的。
若监外执行的动机消失,如病情恢复、哺乳完成等,若刑期未满,他们还是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而刑期已经届满,则应该立即释放他们。
另外,您也需要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提到,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通过申请即可获得监外执行:
首先是有严重的疾病需要医疗保障;
其次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最后是生活无法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为社会带来危害。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具备以上第二个条件,也是能够申请监外执行的。
不过请注意,对那些可能存在社会危害行为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或自我残疾的罪犯都不能实施保外就医。
而且,如果罪犯的确患有严重疾病,必需进行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需求指定一家医院提供专业诊断及证明。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