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承揽法律关系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合同关系,即依照委托方订立之合同内容及标准,承揽方全权负责完成相关任务并提交圆满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委托方则依据约定支付报酬作为回报。
在此类法律关系确立之后,若承揽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遇伤害,便独立于工伤范畴之外。
准确的说,“工伤”应界定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起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事故等特定情况。
此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承揽过程中,承揽方如因自己的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对自身造成伤害,委托方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委托方在订立合同、发出指示或挑选承揽方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那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
承揽法律关系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合同关系,即依照委托方订立之合同内容及标准,承揽方全权负责完成相关任务并提交圆满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委托方则依据约定支付报酬作为回报。
在此类法律关系确立之后,若承揽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遇伤害,便独立于工伤范畴之外。
准确的说,“工伤”应界定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起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事故等特定情况。
此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承揽过程中,承揽方如因自己的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对自身造成伤害,委托方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委托方在订立合同、发出指示或挑选承揽方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那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承担法律关系之中,承包方享有全面且独自地负责履行所有职责及顺利完成工程的权利,而委托方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区别于在工伤事故中的情况,仅在存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框架下,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受的伤害才被认定为是工伤。然而,当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或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发生时,委托方常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合同订立、指令下达或者人员选择等环节出现了错误,委托方仍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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