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实行为设立的物权何时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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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行为,指无需意思表示便能引发民事法律后果的事件,如建造、拆除房屋。这类行为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法律关注的是实际发生的事实,而非心理状态。一旦相关事实行为发生,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如确立或终止物权关系。
因事实行为设立的物权何时生效

一、因事实行为设立的物权何时生效

所谓的事实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需通过意思表示就能引发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

这些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或意愿作为要素加以考虑,因此,法律并不会去关心行为人是否已经表达出某种特定的心理状态。

只须有相关的事实行为真实地发生在人们之间,法律就会自动赋予它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完成之时,即可引起或者中止各种物权关系的设立或者消失。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所谓的事实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需通过意思表示就能引发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

这些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或意愿作为要素加以考虑,因此,法律并不会去关心行为人是否已经表达出某种特定的心理状态。

只须有相关的事实行为真实地发生在人们之间,法律就会自动赋予它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完成之时,即可引起或者中止各种物权关系的设立或者消失。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谓事实行为,乃指无需当事人实施明确的意思表示,仅凭其客观行动即可引起特定民事法律后果之实践活动。例如,建造、拆卸房屋等行为,皆属此类范畴。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所关切并非实施主体的主观意愿如何,而是事实本身是否已经真实地发生,以及该事实所导致的实际效果为何。一俟事实行为得以实现,相应的法律效应即刻显现出来,犹如确立或终结物权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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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一般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统一性,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二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而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示力和排他力,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在这一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立,并依次列顺序及日期。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止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律师回复]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一般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统一性,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二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而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示力和排他力,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在这一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立,并依次列顺序及日期。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止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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