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与收条三者有何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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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据是借款合同的凭证,确认借款合意;不再续借时转为欠条,强调欠款事实与还款责任。欠条侧重于证明债务余额而非借款初始意愿。欠条广泛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借据不论债务人身份,仅述借款,而收条确认交易完成,保障债权,虽不反映债项成立,但能质疑原有欠条或借据。
借条、欠条与收条三者有何不同

一、借条欠条收条三者有何不同

不同借据、欠条与收条所承载的意义及其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借款合同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方将资金交付给贷款方,到约定期限后须偿还借款且要另行支付利息的书面协议;

其次,借据作为借款的原始记录及凭证,能够明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不再续借时则可转化为欠条,以示欠款之事实以及未来应承担的还本付息责任;

再者,相较于借据,欠条更侧重于证明借贷关系的结果性,即尚欠债务之事实,而非事前的借款合意。

对于任何经济活动,如货物买卖、劳务提供、企业承包、损害赔偿等,均可能导致欠条的产生。

然而,无论债务人是何身份,借据只用于阐述借款事项;

此外,对于已经完成的交易行为,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方权益,债务方通常会出具收条,来证实已收到债权人的钱物。

尽管收条并不直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但它有助于表明债务的清偿情况,可依据收条的订明反抗原有欠条或借据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呢

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后,建议您优先选择通过和解谈判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原借款合同和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对于已经超出法律保护期限的债务,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还款协议,均可视为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若双方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进行和谈的话,债权人一方可考虑递发逾期付款通知函给对方,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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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规定的还款期限起2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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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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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有关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部门正式开具的叫做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付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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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借款时要不要打借条首先,债权人和债权人联系再好,借钱时也必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检查借贷案件时,应恳求被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现实根据,没有证据的恳求,将承当败诉的风险。因而,在借贷时,借款人应自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示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地状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预先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留意发出借条,或单独保管借条。假如出借人宣称借条丧失或保护,还款人应恳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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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欠条与借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人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2]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 (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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