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允许取保候审有两个必要条件:其一是被告或许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或是拘役及其附加刑;
其二是被告人很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但是只要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至于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也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就寻衅滋事案件中的从犯来说,他们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认可,则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量。
倘若从犯的罪行程度相对较轻,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只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比如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
而他们的行为仅满足了其它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例如他们并无再度犯罪的风险,而且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险,在此种情况之下,理论上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不过,若从犯的罪行程度较为恶劣,可能会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那是否能够通过取保候审,还需评估他们是否满足"提取保候审并未引发社会危险性"的先决条件。
所以,能不能获得取保候审,得综合考虑从罪犯行的具体情况、预计要受到的刑罚以及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诸多因素。
若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反之,如果无法满足这些要求,那他们的申请获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若涉案人员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遭到刑事拘留或逮捕,只要其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便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针对从犯的责任追究问题,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惩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具备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及侦查机关都有权对其行使取保候审的权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而在《刑法》第27条中,对于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则被视为从犯。
对于此类从犯,法律规定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惩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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