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毒品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运输有毒物品并不构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与第三百五十三条,这两条法规分别针对了提供场所予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及诱导、教唆、欺诈大众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以及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名目都与毒品有关联,然而却并未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这一方面。
通常而言,所谓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上操控机动车辆行驶时,由于突破交通规则的法律界限且有可能对社会公众形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过程。
比如,饮酒过度后驾车行动;
肆意追逐甚至撞击其他车辆;
这些违法行为与单纯的运输毒品本身并不能划为同一个法律范畴,所以,仅从运输毒品本身来看,它并非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对此总结,运输有毒物品与危险驾驶罪并无直接的牵连关系,运输毒品游离于危险驾驶罪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输毒品是行为犯吗
1.运输毒品本质上属于行为犯的范畴。
2.运输毒品罪的特定打击对象便是各类毒品。
3.运输毒品罪在其客观层面呈现为行为人身陷其中并且从事相关的运送毒品活动。
4.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原则上说,只要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5.运输毒品罪在主观色彩上为故意为之,这种故意具有明确性,即他确切知道自己运输的货物为毒品;
反之,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名。
倘若行为者在主观上对涉案货物品种毫不知情,只是受到他人驱使完成运输行为,则该情况并不构成犯罪。
运输毒品行为的动机往往带有营利目的,然而这并不否定其他可能性,因为法律条文并未规定成立本罪必须具备营利动机。
在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得知,运输毒品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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