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贪污罪的条件有哪些
具备以下要素即构成贪污犯罪。
首先,犯罪个体必须拥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是接受委托代为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士。
其次,犯罪者必须在职务范围内展开不当行为,即通过使用职务赋予他的权力来进行不法行为。
再次,犯罪者必须采用侵吞、盗窃、欺诈等非法手段,将公共或者国有财产据为己有。
最后,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本罪须符合下列必要要件:
1.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这一范畴涵盖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的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在这些部门中行使特定权限并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货。
这里的“公共财产”特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济困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从主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故意。
4.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据、获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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