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和疼痛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车被追尾该要求哪些赔偿
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您有权要求其赔偿以下各项费用:
包括修理费、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涉及运营车辆,您还可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下列合法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支持:
(1)为了修复受损车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车辆所承载物资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所需的费用;
(2)由于车辆损毁或无法修复,选择购买在事故发生当时与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辆所需的重置费用;
(3)根据相关法规,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因其无法再继续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对于非经营性质的车辆,由于无法再次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涉及支付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项目:医疗相关费用,误工产生的薪酬与赔偿金额,照看病人过程中衍生出的护理费和实际损失的护理误工费,补充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费用,重新投入新岗位引发的损失赔偿,以及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期间所产生的短期生活费用,以及临时性失业期间可能产生的丧失劳动所得的补偿金等。当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时,由于接受治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由于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薪酬、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等,这些都应由赔偿义务方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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