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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
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一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侵犯人身权能要求哪些赔偿
若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其有权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造成一般性伤害时,受害人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医疗救护的相关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用于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应赔偿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致残,则还需向其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家属还可要求侵权方承担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受害人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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