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什么
在执行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迅速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候其进行裁决: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裁判确实存在瑕疵或有误;
(2)在执行死刑之前,被执行人揭示出重要的刑事罪行,或具有其它重大行为,有可能导致判决的变更;
(3)被执行人正在怀孕期。
当拘留停止的理据已消除时,应再次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批准,方可继续执行死刑;
至于因上述条款第三部分理由引起拘留的,则必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暂停执行死刑的特定情况包括:被执行者并非按照法律规定应受死刑惩罚的犯人。当罪犯实施犯罪活动时年龄尚未满18周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判决结果存在潜在的错误可能性。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如能主动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导致对其判决进行重新评估和改判。此外,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也将暂停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形式的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损于被执行人尊严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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