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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