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大致流程:
大致可以分为两步:
1、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2、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因而出售该种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则被俗称为“小产权房”。
因此“乡产权房”(即“小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安置房产权有多少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针对安置房的产权问题进行详尽解答。
若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类别归属于我国政府所有并已授权经营,那么它的合法产权期限通常被设定为70年。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年限可参照如下方式予以明确:
(一)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以70年来规划;
(二)工业用地则为50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等公益性用地也同样限定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等行业所用的土地使用权则为40年;
(五)综合性或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则为50年规划。
此外,该法规的第十六条亦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即土地使用者需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依法依规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获得并持有土地使用证书,从而确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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