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付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商品房交付标准?
依据法律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唯有经过严格的验收流程且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允许投入使用。
反之,若无法经受验收或是验收结果未能达到合格水平,那么该项目便不宜被批准交付使用权。
意味深长地讲,房地产项目竣工之后,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以确定其符合交付使用的最低标准乃是至关重要之事。
更进一步而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亦明确做出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全部依照建设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内容完成;
(2)要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要提交工程使用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实验室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单位需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时出具工程保修书。
只有在以上条件均已符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才能被验收为合格状态,进而得以交付使用。
进行验收时,评估方只需查看开发商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即可。
自然,在验收过程中,购房者亦有责任对服务面积内房屋质量进行准确测量,一旦实测面积误差超过标准值的3%,便有权选择停止收房并据此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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