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后自首有以下情形:
(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逃逸后自首是怎样认定的
在犯罪发生之后,行为人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自我归案,并且认真且详尽地陈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那么这便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自首。
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具体情况,有关机构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或是适当减轻处罚。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的话,甚至有可能得到赦免的待遇。
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依法控制之下的被告人,或是正在实际服刑的罪犯,却能够认真作答并全面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们个人所从事的其他罪行,同样也应当被视为自首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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