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章程效力
分公司章程效力对分公司而言,与总章程对公司而言一致。
《公司法》第11条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具体而言: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怎么写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这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时,全体股东所承诺认缴的出资数额。
在这个基础之上,政府已废除了之前对最低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的硬性规定等相关限制。
那么,如何合理地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呢?这其实是与公司的特定性质密切相连的。
例如,对于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来说,往往需要高达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而针对部分电商平台而言,对于希望入住其中的企业则可能会设定200万元的注册资本门槛。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分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与母公司章程在整个公司体系中的权威地位相同。具体地说,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自身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应根据其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方式,设立诸如权力机构、业务执行以及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各类公司组织结构,并且按照章程中所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相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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