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案件类型不同条件不同,可详询当地司法局。民事诉讼,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如果案件不在上述范围,则无法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法律援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或经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若由于经济状况恶劣而无法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服务,那么我们就将此情况称为“经济困难导致无辩护”。
另外,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为经济困窘而未曾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同样属于“经济困难导致无代理”的范畴。
同样的,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说,若自案件正式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由于经济上的困难尚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维权,我们也可称其为“经济困难导致无代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公诉人代表国家诉诸法庭的案件中,被告人由于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未能委托辩护人,此时,倘若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并必须为被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同样,当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等残障人士或者是未成年人却未曾委托辩护人,亦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却未曾委托辩护人,此时,如果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理应提供援助,而且这并不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做任何额外调查。
此外,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享有对法律援助除前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援助事项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
一般来说,关于公民经济困难的评定标准,是由各省市的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行业的具体需求来作出的确定。
最后,当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该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困难标准存在差异时,按照后者的标准执行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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