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公安局沒有证据能拘留他人吗
在我国,有权决定实施拘留措施的机关通常为公安部门。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自行立案调查的案件中,对于已经触犯刑法且存在自杀倾向、试图潜逃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以及具有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潜在可能性的涉案人员,亦有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
此外,法院享有司法拘留的裁量权。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如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处以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构成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伪造、销毁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
(2)使用暴力、恐吓、行贿等手段阻止证人提供证言,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
(3)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妥善保管的财产,或者擅自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采纳拘留措施的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针对特定情况,例如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过程中的案件,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作出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此外,在涉及自身调查案件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力行使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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