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车超速处罚
1、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不扣分,罚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车超速处罚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为的惩处标准为:
首先,如若超速超过50%及以上,将被扣除12分,同时面临严厉的行政警告或金额高达2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以及校车,或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时,如果其速度超过了法定限速但并未达到20%的情况,将会被扣除6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在我国,小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但未达20%的情形下,将不会被扣除相应分数,仅需缴纳5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然而,若小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其速度已经超出了规定的速度限制且超过了规定时速的20%,但尚未达到50%,则会被记录为3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此外,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等特定道路上行驶,并且其速度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速的20%,但尚未达到50%,那么将会被记录为6分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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