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批宅基地多大面积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可分为:
①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②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③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批宅基地条件有哪些
本文将阐述关于农村宅基地获取到的条件在各省市是如何具体实施的,这种差异体现在各个细节中。
通常来说,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先决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者原本的宅基地或已不复存在,或者由于家庭分家导致的宅基地规模不足以继续使用;
其次,申请者必须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会员和成员。
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清晰规定,农村的每一个家庭只被允许拥有一块宅基地,同时该宅基地所占有的土地规模也不得超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可耕地较少,以至于无法确保一户家庭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区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遵循农民自愿原则的大前提下,推进政策改革,依照已经制定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宅基地使用标准来实际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需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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