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前者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
而后者则为专门针对农村人口制定的医疗保障制度。
具体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更为广泛,其报销项目也较新农合更为丰富,尤其体现在大医院的门诊费用报销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策调整,新农合的报销范围正逐步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看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起付金额以及对应的定额报销比例,依据被保险人所属群体类型的差异而设定了不同层次的标准。其中,针对学生及儿童这一特定群体,在同一结算年度内,若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畴且总额低于18万元,那么在三级医院就诊时,起付金额为500元,相应的报销比例则为55%;而在二级医院就诊时,起付金额则调整至300元,此时的报销比例则提升至60%;至于在一级医院就诊,由于无需支付起付金额,因此其报销比例将达到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