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解决办法有哪些
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
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
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将银行资产打折出售或部分证券化,收缩不良资产规模。
5、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股权。
6、直接的资本注入。
7、破产清算。
8、利用信贷资产衍生产品降低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商业银行不得向什么人员发放信用贷款
1.在诸如商业银行等机构担任董事会成员职务之人;
2.在商业银行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之人士;
3.在各类金融及相关领域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4.由商业银行董事所投资的各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所有者或高管;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我们需要加强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力度,及时核销那些无法收回的坏账,并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优化管理。第二点,我们要针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分离,并将其移交给专业的机构进行妥善处理。第三个方面,我们需要积极培育资产重组领域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专家,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最后,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作用,通过将银行资产以折扣价格出售或者部分证券化等方式来降低不良资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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