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
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实践中,针对由机动车维修而导致的误工费,一般情况下是不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内的。
然而,考虑到非运营性质的机动车辆由于无法正常运行而需要替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问题,我们认为此类费用是可以进行主张并要求赔偿的。
在此,我建议各位当事方能够提供租赁汽车的相关合同以及其支付租金的凭证,或者是在打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发票。
倘若涉案机动车辆是属于依法参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的活动之中的话,那么由于无法继续开展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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