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有对方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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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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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有对方签字说明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合意,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订协议有对方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一、签订协议有对方签字有法律效力

有,有对方签字说明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合意,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签订协议有对方签字是否有效力

对的,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协议上亲笔签署了字迹,那么就可以充分证明在此基础之上,双方是出于自愿的原则而形成的共识。

当协议一经双方签字之后,便宣告正式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当事人采取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合作关系时,只要彼此都在协议上签章或亲笔签名,该项协议即刻正式成立并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确实如此,若有对方的签字证明双方是在真诚意愿自由表达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那么这个合约便从双方签署的那一刻起成立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当当事人以合同书的方式进行约定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上面签字或加盖印章,该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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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只要不违背上述条款就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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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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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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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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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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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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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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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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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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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最早见于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须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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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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