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股东是否可以阻止公司清算
小股东不可以阻止公司清算。
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
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小股东是否没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中小股东的确拥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连续一百八十天的时间内,单独或者联合占总股权比例超过1%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书写正式书面请求函的方式,恳请监事会或那些没有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监事存在类似于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前述股东则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无董事会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监事会、非设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是董事会、无董事会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上述债权人的书面请求,但却拒绝采取行动进行诉讼,或是自收到请求之后的三十天之内仍未启动诉讼程序,甚至当情况处于紧急状态,如果不马上提起诉讼会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那么上述股东均有权力以自身名义、替公司的利益出发,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当其他个人或组织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带来损失时,股东亦有权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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