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组织传销罪金额如何认定
领导组织传销罪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领导组织传销罪办案流程
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在法院接到检察院的正式起诉请求后,应于二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述的特定情形之一,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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