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第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
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
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
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第三,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未成年致人轻伤怎么判
1.若被告人系未达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满16岁),且故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导致被害人身受轻伤的程度,则通常情况下,其法定权益不会因触犯刑法所设定的故意伤害罪而遭受惩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事件无需接受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尚未达到成年,尚不能被法律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故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行使权力加以处罚。
2.当涉及到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但不足18周岁时,我们需按照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来进行定性处理;
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应予以处罚,还需充分考虑本案中轻伤情节及被告人具体的年龄状况。
3.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轻度损伤者,应判处二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另根据被告人作案时的表现及其事后的悔过态度,在量刑时应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只要该被告真诚悔悟,并保证其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可被减刑为缓刑。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案件被告人若系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青少年,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