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上班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劳动局是否管
根据相关法规,上班期间受伤并不一定均被视为工伤,而是否构成工伤则需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机构进行权威鉴定。
具体而言,职工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该员工的伤势应被赋予工伤认定:
(1)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范围内,因工作任务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
(2)在劳动者的上班周期前后,于相关工作地点从事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整理准备或收尾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身体损害;
(3)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范围内,职工因执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袭击以及其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
(4)当劳动者因公派驻外地期间,由于其工作性质原因为由,导致其身体伤害甚至失联。
但需注意的是,职工如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将导致本人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死亡无法享受工伤认定待遇:
(1)故意犯罪行为;
(2)蓄意酗酒或滥用药物;
(3)自残或自杀行为;
(4)依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雇员履行其正常职业职责期间,当损害事件发生于其正常的工作场所之内,且由于从事本职工作所引起之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被确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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