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五种
遗嘱的形式有:
(一)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三)录音遗嘱;
(四)口头遗嘱;
(五)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律师提醒您,遗嘱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首要的是书面遗嘱,细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公正遗嘱等多种方式;
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在遗嘱上签字,注明具体年月及日期。
同样地,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所述,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更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其书写工作将由其中一个见证人担任。
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打印的形式制定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出面证明。
另外,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公正遗嘱须通过遗嘱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处理。
其次是口头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遗嘱人可采取该种遗嘱形式。
但需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在经过特定条件消除后,该遗嘱人仍能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设立新遗嘱时,此前的口头遗嘱则会失效。
然而,如果立有数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那么应以最终的遗嘱作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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